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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秦岭新西兰农场

287 2024-05-06 07:34 admin   手机版

一、西安秦岭新西兰农场

西安秦岭新西兰农场

专业农场,为您提供最优质的农产品

欢迎来到西安秦岭新西兰农场的官方博客!本农场以其专业化和高品质的农产品在农业界享有盛誉。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新鲜、健康、天然的农产品,为人们的餐桌带来美味和满足感。

作为一家拥有多年经验的农场,我们深信农业要靠创新和科技的推动才能不断进步。因此,我们投入大量资源用于现代化农业设施和设备,并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和可持续的种植方法,以确保我们的农产品既营养丰富又环境友好。

品质保证

我们对农产品的品质要求非常严格。我们的农场拥有专业的团队,负责监督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包括种植、灌溉、施肥和收获等。我们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标准,并与食品机构合作,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的相关规定。

为了保持农产品的新鲜度和新鲜口感,我们使用最先进的冷链保鲜技术,确保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保持最佳的质量。我们还提供灵活的配送方式,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丰富的农产品种类

我们的农场种植多种多样的农产品,包括新西兰高山蜂蜜、红酒葡萄、绿色蔬菜等。这些农产品都是在优质土壤和良好气候条件下种植的,品质更为出众。

我们的新西兰高山蜂蜜是由精选的蜜蜂采集不同花蜜混合而成,营养丰富,口感独特。我们严格控制蜂蜜的采集和加工流程,确保产品的原汁原味和纯度。

红酒葡萄是我们农场的特色产品之一。我们的农场位于秦岭山脉附近,气候适宜、土壤肥沃,为葡萄的生长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我们采用科学的种植管理技术,让葡萄充分吸收阳光和养分,形成果实的独特风味。

此外,我们还种植各种绿色蔬菜,包括青菜、卷心菜、胡萝卜等。这些蔬菜通过无污染的种植过程和科学的农业结构管理,确保蔬菜的新鲜度和营养价值。

我们的愿景

我们致力于成为中国顶级的农业生产基地和农产品供应商。通过不断创新和改进,我们希望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多种类、更高质量的农产品,满足各种消费者需求。

我们注重与客户的沟通与合作,始终关注客户的需求和反馈。客户的满意度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目标。我们愿与每一位客户共同成长,携手打造一个更美好的农产品世界。

我们欢迎您在留言区留下宝贵意见和建议!

谢谢您对西安秦岭新西兰农场的支持与关注!

请注意这是自动生成的代码,并不代表任何实际存在的产品、农场或公司。

二、西安秦岭瑞士小镇

西安秦岭瑞士小镇是中国西北地区一座以瑞士为主题的旅游度假胜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这座小镇以其独特的风貌和丰富多样的旅游资源,受到了广大游客的热烈欢迎。

1. 小镇概况

西安秦岭瑞士小镇占地面积广达2000亩,依山傍水,风景优美。这座小镇由瑞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倾力打造,以瑞士的建筑风格为主导,融入了当地的文化元素。

小镇内有着精心设计的欧式风格建筑,街道铺设着鹅卵石,在阳光下显得格外美丽。这里的建筑物装饰精致典雅,色彩明亮,给人一种宜居且浪漫的感觉。

小镇内有多个主题广场和公园,其中最著名的是“瑞士人家”广场,这里有着仿瑞士小木屋的建筑,展示了瑞士的传统文化和风土人情。另外,小镇还设有多个餐饮区、购物区和娱乐区,为游客提供了丰富多样的消遣选择。

2. 旅游资源

西安秦岭瑞士小镇拥有丰富多样的旅游资源,无论是自然景观还是人文景点,都能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

2.1 自然景观

小镇周边有着壮丽的秦岭山脉,山清水秀,空气清新。游客可以在这里进行登山、徒步等户外活动,欣赏到大自然的美丽风光。

此外,小镇还有一个人工湖泊,湖水清澈见底,是放松心情的好去处。游客可以在湖边散步、钓鱼、划船等,享受片刻宁静。

2.2 人文景点

除了自然景观,小镇还有多个人文景点值得一游。

首先,游客可以参观小镇内的瑞士博物馆,了解瑞士的历史和文化。博物馆内陈设精美,展示了瑞士的艺术品、手工艺品和传统服饰等,让人流连忘返。

其次,游客还可以游览小镇附近的秦岭古镇,感受古代建筑的魅力。古镇保存完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让人仿佛穿越到古代的世界。

3. 瑞士文化体验

来到西安秦岭瑞士小镇,除了欣赏美景,还可以体验瑞士的文化。

小镇内有一些特色的瑞士餐厅,提供正宗的瑞士美食,如瑞士奶酪火锅、瑞士巧克力等。游客可以品尝到地道的瑞士美食,感受异国风情。

此外,小镇还会举办各种瑞士文化节庆活动,如瑞士民俗表演、音乐会等。游客可以参与其中,亲身感受瑞士的欢乐氛围。

4. 如何到达

西安秦岭瑞士小镇距离西安市中心约50公里,交通便利。

从西安火车站出发,游客可以乘坐公交车前往小镇,大约需要1小时左右。也可以选择乘坐出租车或包车,更加方便快捷。

此外,小镇还提供停车场,方便自驾游的游客。

5. 总结

西安秦岭瑞士小镇是一个集瑞士风情、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点于一体的旅游胜地。这里不仅能让人欣赏到美丽的风景,还能让人感受瑞士的文化,是一处别具特色的旅游目的地。

无论是度假休闲还是文化体验,西安秦岭瑞士小镇都能满足游客的需求。快来这里享受一段悠闲愉快的旅程吧!

三、绍兴旅游景点大全?

绍兴市 330601市辖区 330602越城区 古为越国国都

寺塔

应天塔 为砖木结构楼阁式塔,平面为六边形,共7层。塔身用砖石砌成,内置缘梯,外檐、斗拱用木制,各层转角处砌圆柱倚撑,每层均有门通向走廊,走廊外设木制栏杆。塔身由底层向上逐层缩小,造型庄重,色彩协调。

大善塔 大善塔,位于绍兴市区城市广场东南隅(原西营大善寺内)。始建于梁天监三年(504),今塔为明代建筑,高40米,六角七层,砖木混合楼阁式。塔顶为圆形大藻井,其上用铸铁覆钵盖顶,重约5000斤。清咸丰年间,塔刹、腰檐、楼阁均毁于兵燹,塔身犹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绍兴大善寺塔 是南宋时期的古建筑。六角七层,砖木混合楼阁

绍兴古城 越子城

八字桥

古轩亭口

广宁桥 乡人集资建桥,来往百姓,广受其惠,故名广宁桥。

三江闸

仓桥直街 由河道、民居、街坊三部分组成,民居多为清末民初建筑 河道两侧,以水乡传统民居为主,每家后院都有一个小河埠

风俗文化 大通师范学堂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所由革命党人创办的体育专门学校,只设体操一科,主要为培养训练革命党人。为致敬广大医务工作者,景区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景区对全国医务工作者免费开放。

绍兴博物馆 2010年7月,迁址越王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

中国黄酒博物馆 集文化、历史、旅游购物于一体

绍兴黄酒城

黄酒小镇

富盛窑址 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倪家溇村南300米瓜岭长竹园,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富盛窑址发现了南北并列2条龙窑。富盛窑址为原始青瓷和印纹硬陶合烧。原始瓷有碗、盘、碟等,胎质坚密,胎骨灰白,釉呈青色。叠烧时以扁圆形垫珠间隔。

汉建初元年买地刻石 又名大吉碑,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乌石村二将山东坡,是东汉时期的遗址。汉建初元年买地刻石凿刻于东汉建初元年(76年),已有1900多年的历史。用隶书阴刻,全文共二十二个字,分上下二列。上列为题额,竖刻“大吉”二字,下列为题记,共分五行,每行四字,释读为:“昆弟六人,共买山地

绍兴图书馆 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洋江西路,是一所大型的综合性公共图书馆

胜利山石室土墩墓群 分布在大二房村村东胜利山山顶与山脊上,数量较多,共有20余处,属石室土墩墓,保存都比较好。

绍兴民俗博物馆

绍兴大剧院 是绍兴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的标志性文化设施,坐落在市区商贸中心,东临繁华的解放路,南靠绍兴城隍庙--府横街,西依古城护城河,北接城市广场。是绍兴市人民政府投资新建的标志性文化设施,座落在市中心城市广场绍兴市区商贸中心。绍兴大剧院总占地面积2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6500平方米,总高度53

绍兴城市广场 绍兴市城市广场东起解放路,南沿光明路,西沿环山路,北至胜利西路。其环山河自宝珠桥起穿越南北,将广场分为河东、河西两部分。广场实行一次规划,分二期建设。全场占地面积11.8万平方米。其中广场(一期)面积5.96万平方米,自1999年5月25日开工至1999年9月25日竣工。广场二期工程于2000年5月

贺知章《龙瑞宫记》摩崖刻石 位于禹陵乡望仙桥村西300米。刻于宛委山南坡高4米、宽8.8米的“飞来石”上。

袍谷古文化遗址 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里谷社村西。属战国晚期遗存。面积约1万平方米。1981年、1986年,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与绍兴县文管所两次发掘。

名人 绍兴名人广场 围绕这组“名人群雕”为主题来设计的,除了在广场的中间突出“名人群雕”的视觉效果外,还用“古碑坛”的碑刻形式,诉说从大禹治水、勾践复国、马臻创立鉴湖、王羲之修禊兰亭,到绍兴解放的历史故事,再就是在“陶墙”上镶嵌玉镇、陶鼎、谷仓、羽觞、青铜屋等出土文物,见证古越人民的智慧和创造力,从而让人明

鲁迅足迹 百草园

三味书屋

鲁迅故里

周恩来祖居

徐锡麟故居 徐锡麟故居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东浦镇孙家溇,距绍兴城约15华里。清代建筑。建筑坐北朝南,由门屋、大厅、座楼和藏书楼、桐映书屋等组成,是一处典型的江南清代民居。

秋瑾烈士纪念碑 古轩亭口相传亭始建于唐。屡建屡废,现已荡然无存。此地历来是绍兴的闹市中心,正处贯通南北的大街和府治前的府横街的交接处,正像鲁迅在他的著名小说《药》中所写的“丁字街”。景点在绍兴市城内解放路轩亭口,1930年为纪念秋瑾烈士而建,碑址为1907年7月15日秋瑾就

马臻墓 是东汉时期会稽郡太守之墓,位于亭山乡东跨湖桥畔

沈氏园(沈园) 宋代园林

鲍氏旧宅建筑群 由鲍氏小洋房和老宅院两部分组成

书圣故里景区 王羲之陈列馆

蕺山书院

题扇桥、探花台门、太平天国壁画

戒珠讲寺

三槐堂(尚德当铺)

蔡元培故居

阳明故里

自然风光 东湖景区

迪荡公园

绍兴儿童公园 系清乾隆年间会稽富商赵焯(字鹤峤)所建。其子赵鏏字鼎成,号省园)于原址予以扩建,改 名为“省园”,俗称“赵园”

府山公园 因形状若卧龙,又名卧龙山;越国大夫文种死后葬于龙山之上,故又称文种山。 府山之上,亭台楼阁、古砖残碑,琳琅满目。另一处府山公园位于衢州市老城区东南隅,

十里荷塘

吼山 原名“犬亭山”,又名“狗山“

会稽山 香炉峰 炉峰禅寺

会稽山龙华寺 景区由原东晋高僧支遁创建的弥勒庵和宝林峰组成,位于绍兴县会稽山大香林风景区宝林山(旧称柯山)峰顶;

百鸟乐园

大禹陵

诸葛仙山 锡飞寺

宋六陵 分南北两陵区,是南宋帝、后陵园,因攒殡南宋六帝而得名

迎恩门

绍兴方圆农业观光园

西施山遗址 又名土城山,亦称美人宫,传为西施习步处

鹿湖园 有康乾驻跸碑、乾隆《阅海塘记》等,显示出这里深厚的历史

绍兴海塘 位于孙端镇、马山镇、斗门镇、马鞍镇和安昌镇一带。 其中东起万圣庵,向西经镇塘殿、大潭、老三江闸、汤湾、南塘头、姚家埠至益农闸止

330621柯桥区 鉴湖 由东跨湖桥、快阁、三山、清水闸、柯岩、湖塘6个景区和湖南山旅游活动区组成

安昌古镇 特产安昌腊肠、扯白糖

绍兴酷玩小镇·东方山水乐园 包括一期室内主题公园、二期室外主题公园

兜率天景区 位于会稽山脉,景区由原东晋高僧支遁创建的弥勒庵和宝林峰组成, 位于柯桥区(原绍兴县)会稽山大香林风景区宝林山(旧称柯山)峰顶;南毗书法圣地兰亭,东与海天佛国普陀山遥相呼应,西临杭州市区

瓜渚湖 其形若冬瓜,故名。为绍兴平原第三大湖,周围有九十八井三庙四祠堂。 四周是四个公园,分别为东岸公园、南岸公园、西岸公园、北岸公园

天工大佛 开凿于隋代,竣工于初唐

马鞍遗址 新石器时代,反映了良渚文化向马桥文化发展的文化继承关系

陶元岭古道 又名“陶宴岭古道”

红豆仙霞景区

柯桥古镇 浙东古运河沿线重镇,旧称笛里

柯岩风景区

绍兴师爷馆 紧邻徐渭故居青藤书屋

鲁镇

330682上虞区 曹娥江

琉璃塔

丁宅乡

杭州湾海上花田

舜耕公园

卧龙山风景区

松门寺

马一浮故居

称山风景区

王充墓

龙会山

康家湖

凤凰山窑址群

英台故里祝家庄

330624新昌县 天姥[mǔ]山风景名胜区 大佛寺

天姥龙潭、沃洲湖、十九峰、会墅岭、万马竞渡、桃源仙境

沃洲山真君殿

绍兴环城河

浙江新昌硅化木国家地质公园

五百罗汉洞

绍兴新昌重阳宫

新昌中国茶市景区

谢公道

新昌城隍庙

千丈幽谷景区 十九峰、台头山

沃洲湖大坝

虎尾峡漂流

新大雄宝殿

潜溪百丈岩

330681诸暨市 西施故里旅游区

五泄景区

香榧森林公园

斗岩风景区

汤江岩景区

东白湖景区

枫桥大庙

330683嵊州市 马寅初故居

百丈飞瀑 百丈飞瀑漂流

南山风景区 南山湖、火山口、冰川谷、天兴潭、金银湾、鹿门书院

冰川火山谷

剡溪漂流景区

清溪漂流

崇仁古镇

城隍庙

王羲之故居

华堂村

小黄山遗址

天章塔

红佛寺

浙江嵊州温泉湖国际度假旅游区

覆卮山度假村

四、秦岭西安段面积?

秦岭总面积约12万平方公里。陕西段5.79万平方公里,占秦岭总面积的48.25%,占陕西国土面积的28%。秦岭西安段面积占西安市面积的54.2%。

五、西安到秦岭路线?

驾车路线:全程约71.2公里

起点:西安市政府

1.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沿凤城八路行驶1.9公里,左转进入朱宏路

2.沿朱宏路行驶5.4公里,稍向左转进入星火路

3.沿星火路行驶1.7公里,直行进入环城西路北段

4.沿环城西路北段行驶2.0公里,直行进入环城西路南段

5.沿环城西路南段行驶970米,朝太白北路/友谊西路方向,直行进入太白北路

6.沿太白北路行驶2.0公里,过太白立交,直行进入太白南路

7.沿太白南路行驶4.6公里,直行进入西万路

8.沿西万路行驶3.8公里,直行进入西沣路

9.沿西沣路行驶20米,稍向左转进入西万路

10.沿西万路行驶1.5公里,朝沣峪口方向,直行进入包南线

11.沿包南线行驶12.4公里,直行进入包南线

12.沿包南线行驶630米,在第2个出口,朝沣峪口方向,直行进入包南线

13.沿包南线行驶34.3公里,到达终点

终点:秦岭风景区

西安市政府

进入凤城八路,行驶1.9公里

左转,进入朱宏路,行驶5.4公里

请直行,进入环城西路北段,行驶3.4公里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环城西路南段,行驶1.2公里

请直行,进入太白北路,行驶2.0公里

请直行,进入太白南路,行驶4.0公里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西万路,行驶4.3公里

请直行,进入西沣路,行驶20米

请直行,进入西万路,行驶1.5公里

请直行,进入包南线,行驶47.3公里

秦岭风景区

六、西安秦岭山庄景点?

一、辋峪。

峪口位于蓝田县蓝关镇榆林村东,环山旅游公路与沪陕高速公路交叉口以西。峪内有辋河峡谷漂流项目。峪内辋川乡往东,经五星村,可到锡水庙和辋川溶洞。辋川乡往南有董家岩瀑布。“辋川烟雨”是蓝田八景之一。沪陕高速沿辋峪穿越秦岭。

二、东汤峪。

位于蓝田县西南部,汤峪镇在环山旅游公路南约4公里处。为与西面宝鸡市眉县的汤峪区别,称东汤峪。汤峪,古称石门谷,以温泉闻名。“ 石门汤泉”是蓝田八景之一。峪内开发有“汤峪旅游风景区”。从东汤峪可以登顶云台山。沿东汤峪可穿越秦岭,到商洛市柞水县丰北河乡瓦屋场村,然后到柞水县营盘镇。

七、西安秦岭封山了吗?

西安秦岭没有封山,在有预报有暴雨时临时限制进山。

八、秦岭属于西安吗?

秦岭不是西安的,秦岭是属于陕西,另外翠华山不够高还很普通没什么意思,五岳的华山还是是渭南的,太白山是宝鸡的。西安不代表整个陕西,西安的景点基本都是历史遗迹或者现代再造我也没说错,整个陕西来说历史的景点确实多

九、西安秦岭下雨了吗?

降雨

西安的雨又开始没完没了地下了起来受降雨影响这些地方发生山体滑坡、塌方道路临时管制6月2日,秦岭山区降雨,天气预报此次降雨过程持续时间较长,极易发生地质灾害,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章 植被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六章 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节 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节 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秦岭山体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区域以及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指导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省级有关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省级有关专项规划;

(四)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五)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相关信息;

(六)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机构设置及具体工作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范围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物园、国有林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监测、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相关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和推进生态环境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第九条

建立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吸引国(境)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测绘、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促进科技成果应用。

第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媒体等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各类环境保护活动,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本省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范围,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示意图,并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订或者对规划分区保护范围作出调整。

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绘制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可以严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标准具体划定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外围划定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县(市、区)依据省、设区的市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绘制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详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修订或者调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设置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公布。

第十四条

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下列专项规划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二)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

(三)天然林保护专项规划、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

(四)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五)旅游专项规划;

(六)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行多规合一。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按照专项规划进行的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依法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

(一)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第十六条

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重点保护区:

(一)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三)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

(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

(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七条

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划定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管理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在秦岭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推进以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第二十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

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地体系、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准入清单的要求,严格建设项目审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章 植被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育保护、封山禁牧、退耕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河湖整治、人工影响天气等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自然修复,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天然草场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秦岭植被保护工作。

国家划定的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提出封山育林、禁牧范围及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封山育林、禁牧区的管理,在封山育林、禁牧区域设置界桩、围栏和标牌。

第二十四条

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

(四)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鼓励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

已在禁垦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采取经济补贴、政策激励等措施,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退耕还林还草。已经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用途和权属登记予以变更。

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在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数量和质量纳入考核目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因科学研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抢险救灾需要采伐的除外。

商品林采伐应当严格控制皆伐面积,按照国家有关采伐限额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经批准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划定责任区,落实防火责任,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险情,当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应急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根据国家森林火灾等级划分标准,启动相应的森林火灾救援机制。

第三十条

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外来物种入侵对秦岭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对病虫害、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检疫,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依法采取措施做好防治工作,防止病虫害、有害生物的侵入和蔓延。

经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当依法划定疫区和保护区,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传入。对可能造成疫情蔓延的染疫植物,应当及时清除。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涉及秦岭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水工程,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建设和运营涉河蓄水、拦水工程设施,应当保证生态基流量,采取修建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核心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复生态。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御水灾害,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加强河道岸线管控,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在秦岭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围河(湖)造田,违规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存放物料,擅自搭建设置旅游、渔业设施;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及影响行洪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国家、地方供水工程水源涵养地和其他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从严执行,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第三十五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依法报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划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线路或者改变运输方式,避免和减少对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的危害。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单位应当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监测指标超过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省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依法编制的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秦岭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地档案。

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秦岭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禁猎(渔、采)区,规定禁猎(渔、采)期等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四十一条

在秦岭范围内,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猎捕、杀害、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

(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非法引进、放归外来物种,随意放生野生动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海关、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对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经营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章 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分区,以及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等情况编制的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方式、强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赋存情况,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一般保护区的露天采矿活动,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和秦岭主梁以南的一般保护区开山采石,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开采,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损害。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项目采用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报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履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责任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管理,用于本单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费用支出。

第四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对尾矿库安全终身负责。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对产生的尾矿应当按照尾矿库设计要求排放堆存,尾矿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库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闭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尾矿库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尾矿库的联合巡查和隐患排查。

对已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尾矿库的管理,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尾矿综合利用,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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