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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运政管理系统对旅游车的管理规定?

160 2024-04-27 15:03 admin   手机版

一、云南省运政管理系统对旅游车的管理规定?

全国的交通现状都是以罚为主,教育为辅,GJ政策 你买的车既然要跑旅游,就要落旅游牌照啊!! 旅游车辆的营运证要看你的营运范围、期限是否与你的实际相符。

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罚款1000-3000元

二、旅游车安检的有关规定?

一是做好企业注册登记和经营许可的衔接。市场主体拟从事道路客运活动的,营业执照统一登记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并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全面排查现有登记从事道路客运活动的市场主体许可资质,对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资质的,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信息

二是规范旅游客运许可管理。加强对旅游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依法依规完善包车客运运力投放规则。对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资质的市场主体,相关许可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三是规范客车使用性质登记管理。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时,公安机关核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信息和车辆使用性质信息。全面梳理排查现有登记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车辆,对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且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破解突出问题隐患。

一是严格旅游包车和团组监管。旅行社、旅游包车企业在包租车辆环节互查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资格。全面推行旅行社用车“五不租”制度(不租用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推动实现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和旅游团组行程单信息共享比对,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强化精准监管。

二是强化旅游客运监管执法。交通运输部门从严查处脱离动态监控运行、非法营运等违法经营行为,非法营运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从严查处“三超一疲劳”、行车中使用手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涉旅犯罪行为。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查处旅行社和导游无证经营、向无相应许可资质的客运企业等不合格供应商订购服务等违法行为。

三是严格旅游客运车辆全周期管理。督促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旅游包车检验检测。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活动。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的关键零部件质量抽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依法严肃查处。鼓励出台老旧客车淘汰更新政策,引导使用年限较长的旅游包车加快淘汰。

四是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隐患治理。依法严格开展旅游客运有关事故调查,督促旅行社、旅游包车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整改隐患、堵塞漏洞,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要深化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工作。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依法实施挂牌督办。通过信用分级分类加强重点监管、精准监管,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一是规范旅行社安全管理。督促旅行社选择具有合法运营资质、安全记录良好的地接社承接当地旅游服务,要求地接社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旅游包车企业和车辆;提前对旅游线路进行安全评估,合理安排时间和行驶路线;严格落实《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把好旅游团队“组团关、行程关、落地关”。

二是规范旅游包车企业安全管理。督促旅游包车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统一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车辆调度、动态监控,规范签订包车合同,严禁旅游包车挂靠经营;科学制定运输计划,保障驾驶员充足休息;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旅游包车违规行为和不安全驾驶行为;加强旅游包车非运营时段的管理,严防从业人员私自招揽客运业务违法经营。

三是强化游客出行安全告知。督促旅游包车企业通过驾驶员口头告知或者播放安全告知音像资料等方式,严格执行客运安全告知制度。督促旅行社落实安全事项告知责任,在与游客订立旅游合同时,明确提示并约定有关安全事项,并在行前说明会、行程中重申严禁携带违禁物品乘车、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注意事项。

四是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督促相关经营者加强旅游包车驾驶员、导游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聘用管理和教育培训,聚焦典型事故案例、相关法律法规、非定线旅游客运特点等,提升培训针对性;关注旅游包车驾驶员身心健康状况,发现不适应驾驶工作的,应及时调整工作安排。

(四)强化政府和社会共治,构建协同监管格局。

一是深化部门协同。各地有关部门树立“一盘棋”思想,建立健全联合会商、联合约谈、执法协作、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完善保障措施。结合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积极推动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到位。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加强社会宣传,引导游客提升安全文明出行意识。充分发挥政务服务热线作用,强化社会监督。指导道路运输、旅游等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三、旅游车国三规定2021年?

现在国家交管部门规定,国三车辆在2021年必须报废,所以旅游车国三在2021年必须报废。

四、云南旅游车子有什么规定?

要对旅游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带“病”出车。各旅行社要认真吸取去年“8.12”旅游交通事故的教训,租用旅游车辆要选择信誉好、车况好、安全度高的旅游汽车公司。

严禁租用无合法运营资质、未通 过车辆年检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车险的车辆,租用旅游车辆须与汽车公司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理赔偿办法。

五、旅游车车牌号怎么规定的?

旅游车车牌号规定是以省份地域代码+字母T开头+5位数字的形式组成。这是因为旅游车辆是属于旅游交通工具,需要与其他车辆进行区分,所以特别规定了以T字头开头的车牌号,而5位数字则是为了增加车牌号的数量,避免重号出现。此外,不同省份的车牌号也有所不同,比如有的省份的车牌号是以字母A、B、C等开头,而有的省份则是以汉字作为标识。

六、广西省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公假,工伤假及产假的管理规定?

1、病假是国家统一规定的,一年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2、婚假三天,也是法定的。晚婚假一般增加十天,是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

3、丧假为三年,一般地方都有规定。

4、法定假每年十一天。

5、工伤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

6、产假98天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

七、广西省2016年产假新规定,广西省产假多少天?

  应该是98天加上50天,共148天。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八、游乐园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1、首先就是孩子的着装,一般是要求穿着我自进入的,鞋子都要放在入口处。

2、再就是孩子的衣服,孩子蹦蹦跳跳玩耍,一般是很热的,不要穿多了衣服。

3、再有就是就是需要遵守游乐场自己制定的一些规则制度,比如衣服的存放位置。

4、还有就是要求孩子玩耍的时候不要打架、好好玩耍,不要出现受伤的事故。

5、再有就是教会孩子玩耍一些大型的玩具或者蹦床、海盗船之类的,不要乱扔里面的玩具。

6、再有特别需要注意的就是海洋球的位置,不要让盖子相互对着仍,可以进行其他的游戏。

九、广西省2024年超载超限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将对超载超限的车辆进行严厉处罚。具体规定如下:对于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外,对于超载超限的车辆,还将采取以下措施:对超载超限的车辆进行卸载或者分流。对超载超限的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符合标准。对超载超限的车辆进行违法记录,并依法进行处理。以上是广西省2024年超载超限处罚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十、塘坝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运行安全,保护水库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水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库,是指通过堤坝形成的主要起拦洪蓄水和调节水资源作用,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利工程,以发电为主的水利工程除外。

第四条 水库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库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投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水库应当按照规定注册登记。现有水库尚未注册登记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所有人或者管理机构申报注册登记。

  已经注册登记的水库尚未确权划界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法确权划界。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征求水库周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已经划定的管理范围超出规定标准且无争议的,以已经划定的范围为准。

第九条 中型以上水库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小型水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水库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组建或者配备:

  (一)国有水库,由水库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负责组建或者配备;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由其所有人负责组建或者配备;

  (三)社会投资和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由其所有人负责组建或者配备。

  第十条 水库防汛抗洪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水库防汛抗洪安全由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具体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的管理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与其他水库管理机构、水库所有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十一条 国有水库以及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防汛安全、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的经费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县(区)人民政府适当补贴。

  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的防汛安全、安全鉴定、除险加固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费用由其所有人承担。

  社会投资和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的公益性部分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经费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社会投资以及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可以自愿将水库管理权限移交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签订移交协议。

  第十三条 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编制水库调度规程,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严格执行水库调度规程。

 第十四条 大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型水库应当建立水情自动测报和调度系统。

  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在水库大坝、溢洪道和放水设施等枢纽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上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其他水库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由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制定。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制定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做好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水库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加强汛期水库巡查,出现危及水库安全的超标准洪水和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预案采取抢险措施,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七条 水库开闸泄洪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并接受其监督。

  水库可能发生自溢泄洪的,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将泄洪相关事项及时通知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泄洪影响的范围、程度,提前通知下游地区有关单位和居民。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提出整改意见;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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